今天是:
首页 协会概况 最新动态 法律法规 经济信息 品牌企业 商品供求 人才招聘 政策扶持 光彩事业 非公党建
  •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认定工作指南
  •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经济信息 》商务*资讯
    7月1日起取消13%增值税税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5/5 15:24:25 浏览次数:1219
         据新华社北京5月3日电 记者3日从财政部了解到,我国将于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等货物,税率为1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版权所有:梅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电话:0753—2326504
    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南市工商局大楼 粤ICP备11072410号 制作维护:金新科网络